
2015年12月15日,原告与被告签订了《长安马自达汽车免费保养服务协议》。协议签订后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保险保证金5000元,协议约定被告提供免费保养服务自2015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4日止。后,原、被告双方于2018年10月7日合意签订了《免保转保养套餐合同书》、《汽车保养套餐服务合同》,被告于当日开具了金额为2178元的免保转保养套餐余款收据。该协议载明被告提供的服务内容为:长安马自达昂克赛拉1.5L八次基础保养(市场价值3528元)。 协议订立伊始,原被告均依约履行。然,截止2019年10月8日,被告无故失联,人去楼空,致使原告保险保证金无法退回、车辆无法保养,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,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,经原告多次辗转催讨无果,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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